提要文摘: | 数据驱动型竞争总是发生在特定市场内,相关市场界定是评估经营者市场力量、进行反竞争效果分析的基础。在反垄断分析框架中,市场力量认定亦是一个重要环节。数据驱动型垄断行为主要有:借助数据和算法达成合谋行为、利用数据竞争优势实施排斥行为、针对潜在竞争者发起先发制人的并购行为。其一,在数据驱动型经济中,数据、算法、技术等因素的引入,使得数据驱动型垄断协议呈现更加隐蔽化和智能化的特点,为垄断协议的法律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。数据驱动型垄断协议的典型形式有算法合谋和平台最惠待遇条款。其二,对数据驱动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,仍然要遵循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-经营者实施滥用行为-缺乏正当理由-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”的基本框架,但每一个步骤都要在个案中满足特定的条件。数据驱动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形式为:算法价格歧视、平台自我优待、拒绝数据开放。其三,作为一项事前监管制度,经营者集中审查应关注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,如多以数据资源整合为目标,以先发制人的并购为主要形式。关于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,行为性救济比结构性救济具有更强的灵活性,作为一种行为性救济措施,“进入救济”或“开放救济”有助于消减集中所导致的数据封锁损害。 |